第十三条 竞买人在挂牌出让出价申报期限内,可以多次填写竞买报价单加价竞买,其加价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挂牌出让须知规定的具体挂牌出让地块的加价幅度。
竞买人每次竞买报价不得低于挂牌出让公示栏公布的报价和挂牌人已受理的竞买人的报价。
第十四条 挂牌出让期限届满,挂牌人按以下办法确定竞得人:
(一)挂牌出让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其报价高于底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为竞得人。
(二)挂牌出让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竞买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公开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当日,由挂牌人依据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及前款规定确定竞得人。
第十五条 挂牌出让期限内无人竞买,竞买人报价均低于挂牌出让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出让终止。挂牌人可重新调整挂牌出让底价,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挂牌出让。
第十六条 挂牌人应在确定竞得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 每宗地挂牌出让成交后,挂牌人应将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通知书存根等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挂牌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挂牌出让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九条 挂牌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挂牌出让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挂牌出让活动。
第二十条 竞买人实施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挂牌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得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规定时间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出让金等有关价款的,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后,各地区应制订《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部管理规则》,具体指导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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