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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时间:02-01 17:51:59 浏览:646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第十三条 并列布置高层建筑物时,相邻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单
栋高层建筑物的长边长度(两栋高层建筑物长边不同时,以长边长度大的计
算),并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一半(按两栋建筑物中高度大的计算);若两栋
并列高层建筑物其中之一为住宅或者两栋都是住宅时,日照间距按《高层建筑
日照间距表》中的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高度小于24米),按非高层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8米以上(含28米)的道路两侧沿街
布置建筑物时,只考虑规划布局,不考虑与道路对侧建筑物的日照间距。
第十五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规划布置建筑物,除应当遵守本规定中
的日照间距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等专
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日照间距标准建设的建筑,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保留的外,应当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么舞
弊,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间起施行。1994年6月6日长春市人民政
府颁布的《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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