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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18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地产基础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建制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资质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在设市城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资质条件不得低于三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人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冠以辽宁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定期审批制度。二、三、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审批一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半年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 全省一律使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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