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家对房地产的有关税费,特别是对住房消费的有关税费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为鼓励个人买卖住房,调整了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
为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房的税费负担,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房,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时减半征收契税。
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为鼓励换购,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负担减轻
对出售自有住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屋租赁税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3)对个出租房屋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明确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制度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2)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
(3)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我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