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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

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19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增加条款:

第九章 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盖章):

年月日

填 写 说 明

1、本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

2、本管理规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本管理规约发生变更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主题词:物业管理规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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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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