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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木清华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34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制度

宁波市水木清华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提要: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自建筑施工 资料

宁波市水木清华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木清华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所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在物业销售前已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水木清华;

座落位置 位于鄞州区集仕港镇望春工业园区;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约122779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走廊、户外墙面、屋面、公共进户门等;

2、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由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和设施。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

第七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

1、交纳装修履约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2、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建筑物的墙、柱、梁等结构体系,防止危及房屋的承重、抗风抗震及抗渗水能力;装修材料应分散堆放。

3、业主应按装修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房屋装修时应考虑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突出体现物业保值增值的长期功能。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接受房管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以免给物业整体设计带来破坏而影响自身利益。

第九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加装外墙墙檐或公共进户门;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如: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安装卫星接收器、燃油锅炉);

5、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违反规定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9、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增大荷载;

10、不得高空抛物;

11、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或擅自在本物业外观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2、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14、不得在公共场地、设施、绿化带上晾晒衣物;

15、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对本物业外立面装修,遵守以下规定:

1、保持原外立面设计状态,不任意改变或安装其他构件和设施;

2、阳台不得私自封闭,如需封闭需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在保持原有建筑风格的基础上,按统一式样、规格、颜色封闭;

3、露台不得违章搭建;

4、空调外机安装在原设计位置或物业管理企业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5、安装防盗窗(栅)的,应将防盗窗(栅)安装在窗内侧;

6、晾衣架设置不得突出外立面;不安装花架、雨蓬;

7、不得改变公共部位原有设计;

8、公共进户门处不得擅自加装门等设施;

9、沿街商铺广告牌按原有定位及尺寸安装,不得另行安装;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如下,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集中装修期间07:00时——21:00时;

集中装修期限后周一至周五07:30时——18:00时;

其中节假日施工时间为08:00时——12:00时

14:00时——18:00时,

进行高噪音、大灰尘、有异味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

09:00时——11:00时,

14:00时——17:00时;

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设摊点、跨门营业;在店铺外的走廊上放置杂物等物品;

2、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3、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挂、设立广告牌;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物业的整体美观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6、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环境绿化用地(将绿化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晒衣服等;

7、聚众喧闹、噪声忧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1、22座以上客车、货车(如有搬家等特殊情况,需经物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入)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道和绿化等场地停放;

4、使用停车位的业主,应承担车位的综合服务费或租赁费,且车位仅可作停放车辆之用,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5、有私家车位(库)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将机动车停入私家车位(库),不得停放于公共车位、公共通道及道路;若确有临时性停车需要的,停放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装卸货、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业主在出租物业时,不得拆改卫生间、厨房及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不得在屋内增设卫生间、厨房等;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不得群租。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应遵守有关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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