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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344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制度
2、因宠物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或对公共财产、其他业主的财产损失的,由宠物饲养人负责。
3、遇重大疫情时,宠物饲养人应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卫生防疫措施。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时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益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委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宣传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支付滞纳金,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业主在办理交付手续后或在符合交付条件而由于业主自身原因延迟交付的,不论是空置或业主没有入住使用,业主均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八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水木清华住宅小区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
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承诺人(签章或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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