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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10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一)无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接受拆迁委托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委托个人或无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四)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委托拆迁未办理协议鉴证的;

  (六)造成重大拆迁遗留问题的;

  (七)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的;

  (八)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安置标准违反拆迁法规政策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注销拆迁工作证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个人私下承揽拆迁业务的;

  (二)以挂靠或兼职等形式在其他房屋拆迁单位承办拆迁业务的;

  (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四)严重违反拆迁法规政策的。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施行前已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严格依照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本规定施行后未取得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一律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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