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实施的政策与措施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加快住宅建设的认识,增强解决住房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深化改革,为住宅建设注入生机和活力,坚持改革和发展的统一,速度和质量的统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保证住宅发展目标的实现。
(十三)改革计划体制,建立住宅建设计划保证体系。
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住宅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保证住宅建设合理的规模。
在现有的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列住宅建设投资计划,以保证住宅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使住宅建设可以稳定发展。
各级政府根据全省住宅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切实做好建设规模、资金、土地、建材等方面的综合平衡,以保证住宅建设计划的完成。
建立与住宅建设计划相应的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的信息监测网络和数据库,使计划执行的监测系统逐渐科学化。
(十四)改革住宅建设体制,加快普通住宅建设,扶持鼓励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建设。
普通住宅是指按照国家《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建设的住宅。社会保障住宅是指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建设,并以规定的价格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给中低收入家庭自住自用的住宅。包括经济实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解困住房等。
城市政府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好建设。
扶持和鼓励个人参与投资建设自住普通标准住宅,支持发展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设住宅。住宅合作社是政府支持、单位扶助、个人出资三方面合作建设住宅的公益性组织。合作住宅的建设和面积标准,要执行国家关于住宅建设的规定。
对用于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社会保障住宅,分别按照国家已颁布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减免税费的政策。
地方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根据国家和住宅政策和实际情况规定减免由地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政府采取必要的政策和财政措施,帮助人均住房水平较低的地区加快普通住宅建设。
(十五)改革投资体制,逐步建立住宅建设稳定、合理、规范的资金渠道。
重视发挥市场机制在住房资金配置方面的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住房领域,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住宅建设的投资,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建设住宅。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普通居民住宅。
通过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发展基金。逐步形成国家、企业(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住宅建设投资体制。要从地方财政预算、土地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地方住宅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地方财政负担的国家公务员住宅建设,扶持文教、卫生等系统的住宅建设,资助社会上贫困家庭购建住房;要从企业留利、集体福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企业(单位)住宅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本企业(单位)生活困难职工的住房补贴;随着职工收入的增加,要逐步提高个人在住房消费方面的比重,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个人购建住宅的投资渠道,使住宅建设资金逐渐合理化、规范化。
(十六)促进住房金融的发展,逐渐建立和完善金融运行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金融体系,为住宅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提供资金的筹集、融通、借贷抵押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促进住房发展。住宅金融分为经营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经营性业务实行市场运作体制,政策性业务按国家的政策要求进行金融活动。
建立住房(储蓄)银行,作为融通资金的专业性银行,承担多种住房信贷业务,包括承贷国家有关住房方面的贷款及资金,有关住房结算业务,住房金融担保业务,发行住宅建设债券等等。广泛吸纳社会住房资金,为住宅建设特别是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提供贷款资金和优惠抵押贷款。
建立完善个人购建住房的长期抵押贷款制度。对中低收入者实行低息抵押贷款和个人所得税前还贷办法,抵押期限可逐步放宽到15年以上。
(十七)实行区别供应住宅建设用地的政策,不同类型的住宅建设用地,实行不同的方式供应。
政府对社会保障住宅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划拨方式供应,城市规划对预留的住宅用地加强控制和管理,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
对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对向市场供应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的方式提供出让土地。
(十八)认真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和居住环境质量。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均应实行综合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在合理控制造价和执行国家建设标准的基础上,依靠科学进步,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科学管理,建设规划合理、设计新颖、功能齐全、设施配套、质量优良、环境优美,并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住宅小区。
继续搞好住宅小区试点工作。通过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宅示范小区的综合试点,摸索出一套适合当地小区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小区管理以及采用新技术等方面的经验,推动住宅小区建设。同时建设一批具有21世纪初叶居住水准的、具有导向性和一定超前性的文明型住宅示范工程,带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的提高。
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旧居住区改造,促进城市功能结构布局的合理调整,鼓励居民迁入新区居住,重点改造简陋住房和棚户区,改善旧区居住环境。要在规划的指导下,通过精心设计,加速现有不成套住房的改造,提高使用功能,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国家对社会保障住宅建设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是城市交通、给排水、绿化、燃气和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建设。保证新建居住区的各项环境指标和设施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九)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宅价格体系。
由开发商组织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实行市场价,其价格由开发商按市场供求确定和调节,政府给予必要的监督和引导。
由政府组织建设或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社会保障住宅,按国家政策规定确定价格构成因素,其价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核定。
向个人出售现已住用的公房,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房改价格政策规定定价。
对有投资来源和通过其本身的经营收入可以偿还投资的住宅配套项目和设施,不得摊入住宅成本,其它必要的须摊入其售房收入,要按规定用于住宅建设和房屋维修。
对摊入住宅成本的收费项目,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其合理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二十)建立统一管理、综合服务、以业养业、自我发展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物业管理,基本形成规范的物业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物业管理质量,拓宽服务内容和范围,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十一)改革住宅流通体制,完善、规范住宅交易。各级政府在保障国家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对住宅交易从税收、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保证住宅转让、出租中的合理收益,以畅其流,平衡供求,提高存量住房的使用效益;要根据《房地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制定、完善住宅开发、交易、租赁、抵押、产权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
(二十二)引入竞争机制,加速住宅发展。把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发展、实现居住小康水平与开展新一轮“齐鲁杯”创建现代化城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列入第二轮“齐鲁杯”竞赛的主要指标,实行分类、分层次竞争评比,促进住宅发展。
(二十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鼓励、支持从事住宅开发、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转换经营机制,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向企业转轨,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按商品经济原则建立的从事城镇住宅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维修服务体系。
(二十四)注重科技开发,加快住宅工业化。进一步发展壮大住宅科研队伍,制定和完善技术经济政策,多层次、多渠道增加住宅科技投入;建立紧密型经济技术联合体和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发展和充实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挖掘和开发现有技术力量的潜力,加强住宅工业化研究,使住宅建筑产品向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住宅建设产品生产专业化、社会化的工业化体系;要重点研究和开发住宅大开间结构体系、住宅新型墙体、住宅节能和厨房、厕所成套设备等新技术。
(二十五)提高住宅建设队伍整体素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搞好领导干部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对在职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建立激励机制,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二十六)加强和完善住宅建设管理机构。研究、制定和实施住宅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加强对城市住宅建设与发展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住宅产业的发展,改造旧居住区及危旧住房,提高住宅建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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