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五)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七)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为确保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的年限和数额挂钩。相应的计发办法是,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按离退休后的预期平均余命按月计发。
鉴于在职职工以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有些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后不久即将离退休,因此分别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计发办法,以使新老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平稳过渡。
(一)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时,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3年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额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确定增发比例的原则是,使同一工资水平的职工,后离退休的养老金比先离退休的略有增加,但差距不宜太大。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设置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
少数职工按第(三)条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二)条计发的金额,可改按第(二)条计发。
(四)职工的离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离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六)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补足到规定的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一)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费,并在税前列支。
职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比例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职工承受能力确定。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不超过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缴费年限自开始缴费始,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五)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逐月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手册和个人帐户由所在企业填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职工本人保管。职工离退休时,按照手册中记载的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计发养老金。
(二)个人帐户包括:
1.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2.企业缴费中,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以上至300%的部分,可以全部或者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3.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帐户中还应当记录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缴费比例。
(三)个人帐户中储存额的利息,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收益计算。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内调动工作,不变换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个人帐户及其储存额应随同转移。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
1.社会性养老金: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2.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及企业缴费每满1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0%~1.4%计发,具体系数由当地政府确定。
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按月计发。
3.个人帐户养老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职工符合离退休条件离退休后,可以由本人选择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领取。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结余部分一次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职工未达到规定离退休条件但遇到非常特殊的困难时,经过申请、审查和批准,可以在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一部分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