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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一室一厅 |■12 | ■10 | | ■5 |■3.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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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二室一厅 |■14 | ■10 | ■8 | ■5 |■3.5|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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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三室一厅 |■16 | ■10 | ■8 | ■5 |■3.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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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每户阳台不论凹阳台还是凸阳台,面积超过6平方米者,其超出部分按1/2计入建筑面积(屋顶平台可视为阳台但不计入建筑面积)。
第三章 使用功能标准
3.0.1 新建住宅应成套设计;功能分区明确,使用合理。
3.0.2 每户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有效的日照。
3.0.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直接采光,卫生间和小于10平方米的厅则可间接采光或人工照明。
3.0.4 每户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厨房和暗卫生间应有机械排风设施。厨房和卫生间内管线应集中布置,并适当隐蔽。厨房应留出足够墙面为安装厨柜排油烟机等设备等创造条件。
3.0.5 新建住宅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并执行节能设计标准(1996年7月1日开始执行节能第二步指标)。
3.0.6 分户墙及楼板应满足隔声标准要求,临街住宅的门窗应有隔声措施。
3.0.7 新建住宅宜采用普通建筑材料修建,户内宜做初装修,以避免重复装修时造成对结构的破坏和材料的浪费。
3.0.8 厨房最窄宽度:单面布置时,不宜小于1.5米,L形布置时,不宜小于1.8米,双面布置时,不宜小于2.1米,通往卧室和起居室的过道宽度,应方便搬运家具。户门洞口宽度不小于1米,卧室门洞口宽度不小于0.9米,厨房门洞口宽度不小于0.8米,卫生间门宜采用双折推拉门。
第四章 设备和设施标准
4.0.1 住宅设备和设施的设置在满足居民生活基本要求的同时,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4.0.2 每户住宅可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各一个(屋顶平台视同阳台),多层住宅的首层不临街、用地又许可时,宜设进深不大于4米的小院。
4.0.3 厨房设计应根据炊事操作流程,配置成套厨具:洗菜池、案板台(柜)、吊柜(碗柜)和灶台,或预留相应空间。厨房应有安装排油烟机的条件和有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合适位置。
4.0.4 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脸器、洗浴器。暗卫生间必须设置排风道,并留有安装小排风机的位置和相应电源插座。
4.0.5 每户应设水表,坐便器、洗脸器、洗浴器、洗涤池等用水器具必须有独立的给水龙头,有条件的宜考虑热水管道的敷设。
4.0.6 每户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有电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设施。可在合适位置设拖布池。
4.0.7 每户用电负荷在2~3KW.安装电表容量为5安培(均采用4倍节能型表)。电源插座应有接地安置。住宅公用部位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式照明灯具。
4.0.8 每户应设共用电视天线系统,二类以上户型应设置二个电视天线插座。
4.0.9 住宅电话通讯管线必须到户,每户应设电话插座(出线口)。三类户型每户插座不宜少于两个。
4.0.10 有管道煤气(天燃气)供应系统的住宅,每户应设煤气表。
4.0.11 为便于查表,每户住宅的三表(水表、电表、煤气表)宜设在公共部位(或采用户外计量系统)。
4.0.12 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但底层应有收集垃圾的位置。高层住宅也可不设垃圾管道,每层应有收集垃圾的小空间。如设置垃圾管道,其断面尺寸要大,并在底层设垃圾间。
4.0.13 住宅或住宅组团应设分户信报箱。
4.0.14 每户住宅应予留安装空调器的位置和条件,并结合立面设计统一考虑。
4.0.15 高层住宅应结合地下室设自行车存车处。多层住宅也应在合适位置设自行车存车处。
4.0.16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第五章 安全防卫标准
5.0.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层数、使用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选用结构类型,并满足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的要求。住宅建筑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5.0.2 住宅建筑结构应适应住户对住宅灵活性、多样性的要求,推广使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5.0.3 住宅结构按照北京地区的地震烈度分区图,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分别以6、7、8度设防。
5.0.4 结构、配件应标准化,并符合模数要求。
5.0.5 住宅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0.6 每户家用电器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电源插座用电应与照明用电分线设计。
5.0.7 户门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安全防护门,首层住宅的外窗及开向公共走廊的窗,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5.0.8 多层住宅的出入口可安置具有对讲系统的电控总门。高层住宅可安装楼宇对讲系统;或在首层出入口处设管理值班室,并配置卫生间及公用电话等设施,便于住宅楼的封闭管理。
附2: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101 北京是我国首都、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所在地、是我国与世界交往的中心。首都的建设对全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首都的建设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地发展,特别是住宅建设,其速度之快、规模之大,令世人瞩目,也使广大市民的居住条件有了很大改善。1978年至今北京市新建住宅8000多万平方米,是改革开放前30年住宅建设总量的三倍。“七五”期间平均每年竣工住宅总量在500万平方米以上;进入“八五”以后住宅建设速度进一步加快,每年超过600万平方米,1994年竣工760万平方米,1995年多达856.5万平方米。
北京旧城区,解放前留下的2000多万平方米建筑中,除部分宫殿、官邸、寺庙、园林之外,绝大多数砖木结构的住宅都处于危房状态,据统计全市有200多片1300多万平方米危旧房急需改造。“七五”期间北京市政府提出“一个转移、一个为主、四个结合”的危房改造方针,即从新住宅区开发为主转移到新区开发和危房改造并重上来:危房改造以区县为主;危房改造与新区开发相结合,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与房地产经营相结合,与保护古都风貌相结合。市政府这一决策使危改工作有了很大进展,目前全市已经改造和正在改造的小区共有100片左右,占总数的1/3以上。
总之,北京市的住宅建设规模是宏大的,成绩是喜人的,在北京的建设史上将是辉煌灿烂的一页。
为了规范北京市的住宅建设,1992年首规委办公室曾发布过《关于“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这一规定在我市的住宅建设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北京市政府提出到本世纪末人均使用面积要达到15平方米。因此“九五”期间的住宅建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建设部从1995年开始编制“九五”期间城市住宅建设标准,并要求各地方亦应根据此标准,编制各地方的住宅建设标准。我市从去年的下半年开始组织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的编制,经过几个月的酝酿讨论,反复征求设计、开发、房管等各有关方面意见,于1995年年末完成编制工作,并报请市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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