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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80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三)不得拆凿楼板和共用墙壁;

  (四)不得在过道、楼梯、屋面及其他共用场地搭盖、堆放物品。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花木绿地,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环境卫生、园林单位清扫、管护。

  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的转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给排水、供电照明、燃气、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管护,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二)按规定以计量表、楼房外排分接点或有关设施划定维修管护范围的,分别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负责;

  (三)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排水、路灯、消防等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的,或已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的,分别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专业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对其负责维修、养护的住宅小区物业,应当实行服务责任制,保障各项设施完好。

  由业主委员会维修、管护的部分,有安全和技术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实施维修、管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挖掘住宅小区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落实群众性治安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原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在交接时,需要维修、补建配套设施的,维修和补建的费用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市和区财政一次性拨款筹集;配套设施交接后,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业主筹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拨付物业管理基本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拨付,并按每日3‰追缴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或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改作他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一)不履行合同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恢复。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综合商住楼、高级公寓、别墅区等建筑物,参照本办法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标准可以高于住宅小区的标准。

  市辖县(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组织办法、物业管理移交办法和基本金使用管理制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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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委员会  物业管理  福建省  福州市  代表大会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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