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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52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颁布时间:1993年6月25日

    1993年5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6月25日四川省税务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予缴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六)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自行车;

    (八)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由残疾人使用的车辆;

    (九)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向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报全年停驶的车船,不缴纳当年车船使用税;当年报停驶时间连续在六个月以上不足全年的,按年税额50%纳税;(来自:www.fangchanshe.com)报停驶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车船,按年税额全额纳税,报停驶的车船,未到停驶时限提前使用的,按规定补纳车船使用税。

    对己缴纳车船使用税后再报废或报停驶的车船不予退税。

    第五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算。

    专用汽车的应纳税额,根据其同类车型的净吨位,参照载货汽车税额计算。

    机动车挂车的应纳税额,按载货汽车适用税额的七折计算。

    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的应纳税额,按其所挂拖车的净吨位,依照载货汽车适用税额减半计算。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上半年购置并使用的车船,按年税额全额征收车船使用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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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购置并使用的车船,按年税额50%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机动车辆纳税期限为当年的一至六月,其具体纳税期限和其他车船的纳税期限,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为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个人为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人应当领取完税标志。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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