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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74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1993年12月2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39号发布

    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家机关、社会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川武装力量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车辆外,还包括机动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第五条 我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或车主,必须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活动。

    第二章 车 辆

    第七条 凡车籍属四川的机动车一律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省人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机动车入籍、过户、转籍、改装、改型、改变车身颜色、报废更新等,应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九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安装号牌,驾驶员必须携带行驶证。车辆号牌、行驶证不得伪造、涂改、挪用、转借或冒领。

    第十条 机动车号牌必须齐全,并按指定位置安装,不得倒置。

    第十一条 凡车籍属四川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教练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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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大型客车在车门外侧漆喷单位名称或住址,在车厢两侧漆喷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在车厢后拦板或车身尾部外侧漆喷本车号牌放大号,并保持字迹清楚完整;

    (二)不准载人的车辆在车厢外侧漆喷“不准载人”字样;

    (三)教练车在车厢前后明显位置漆喷“教练”字样;车辆漆喷的字样和放大号不准遮挡或覆盖。因载物需要遮挡号牌放大号的,应在车厢尾部悬挂临时性的号牌放大号。

    第十二条 除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种车辆以外,其他车辆不得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发牌、发证,并接受年度检验。非机动车变更车主应办理过户手续,牌证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非机动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大中城市自行车不得安装偏斗车。

    第十四条 机动车离开车辆所在地的市、地、州(以下简称车籍所在地)异地驻点行驶三个月以上的,应到驻点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必须安装前照灯、前后转向灯,不得改轮调速或改变原厂设计的速比提高车速。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二)驾驶车辆时,不得赤脚、戴耳机或耳塞;

    (三)不得向车外抛物;

    (四)服用足以影响安全驾驶的麻醉精神药品后不得驾驶车辆;

    (五)不得骗领、冒领驾驶证。

    第十七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九座以上的小型客车,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座,监督指导;

    (二)不得驾驶牵引车辆或被牵引车辆;

    (三)不得驾驶机动车试车。

    第十八条 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不得驾驶民用机动车。持地方驾驶证的,不得驾驶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

    第十九条 车辆行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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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现场,驾驶员应当协助运送伤员,听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准强行通过,损毁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车,不得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横穿四车道以上的人行横道要下车推行,不得在车行道、人行横道上逗留;

    (二)骑自行车、三轮车要坐在座垫上,转弯前要伸手示意或开启转向灯;

    (三)停放车辆要停放在存车处,未设存车处的要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四)残疾人专用车只限由残疾人使用。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车身的外部不得载物,车顶设有固定行李架的客运汽车准予载物,但其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客车不得超过四米,小型客车不得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和长度不得超出行李架,重量不超过原厂标定的载质量。

    (二)载质量在一千千克以上的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身,后端不得超出车厢一米;载质量不满一千千克的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二米,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身,后端不得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三)侧三轮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得超过一百千克,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和长度不得超出车身,所载物品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

    第二十二条 车辆装运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车辆要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明显标志;

    (三)装载要安全、牢固,严禁逸放洒漏,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除驾驶室外,不准载人;

    (四)临时停车要选择安全地点,驾驶员不得离车。

    第二十三条 货运汽车载人应当遵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大型货运汽车车厢挡板高度不得低于一米,并加装保险链等安全防护装置,小型货运汽车车厢挡板高度不足一米的,要加装固定车蓬;

    (二)载人超过六人时,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在行驶证上核签准载人数和期限,其中准载人数按照十人折合一千千克,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人。

    第二十四条 农用三轮运输车、正三轮摩托车货厢不得载人,四轮农用运输车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但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五条 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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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厢内不得客货混装,放置乘车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不得影响和妨碍驾驶员安全操作。

    第二十六条 两辆以上非机动车不得共载一物。

    第二十七条 自行车不得载人,但可载一名儿童谨慎通行。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八条 车辆通过设有交通信号或“减速让行”,“停车让行”标志的交叉路口时,除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本身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车辆通过没有其他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遵守《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十公里,轻便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十五公里,其他机动车三十公里。

    第三十条 农用运输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四十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三十公里。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遇《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四)项情形时,驾驶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交通警察在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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