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499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前置审批流程
1、对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先经过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
2、省通信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通过网上受理备案申请,核发备案电子验证标识。
3、工商部门根据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办理相关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流程
1、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互联网监管部门提供的对所监管网站的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网站分别作出“检查合格”、“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的处理意见,并将查处的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
第二十三条 联合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
1、互联网监管部门依法对所主管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进行检查。
2、根据互联网监管部门提出的配合停止违法互联网站接入服务的意见和行政处罚情况,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互联网监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注销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接入服务。
3、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互联网监管部门提供的取消网站前置审批业务资格的意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变更网站主办者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并向工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违规网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配合文化等部门加强对网吧的管理。根据文化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黑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按照要求停止或暂停接入服务。
第五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省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河北省互联网行业协会的领导,充分发挥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落实《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加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互相监督。引导、督促各类网站和(来自:www.fangchanshe.com)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和行业自律公约,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不链接反动、淫秽色情网站或网页。深入持久地开展绿色网络文化建设、青少年绿色上网行动,促进网络文明建设。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互联网协会要积极组织各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落实行业规范,讲究社会公德,对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要取消其会员资格。
www.fangchanshe.com bsp;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九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三十条 未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三十一条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三十二条 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不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不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8月2日公布的《河北省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互联网接入服务情况报表
2、移动代收费服务情况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