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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细则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28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桂建房[200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九年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1号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广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本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

    第四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指导。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继续教育组织机构和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广西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的取得方式:

    (一) 参加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共同组织的继续教育必修课集中培训。

    (二) 讲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

    第七条 广西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 参加继续教育集中培训;

    (二) 讲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

    (三) 完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立项的估价相关科研项目;

    (四) 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五)参加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估价报告评审、鉴定;

    (六)在《广西房地产》等省级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独到见解和前瞻性及行业指导性的学术文章(限前三名作者);

    (七)参加广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举办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上述方式,经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考核认可的,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

    必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可以计入选修课学时,但选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不能计入必修课学时。

    对转入广西族自治区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其原来注册地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实际接受培训的时间计算,每45分钟为1学时;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按照实际授课学时乘以4计算。

    (二)参加估价报告评审、鉴定的,评审、鉴定1次按10学时计算。

    (三)下列方式按每人每次30学时计算:

    1、参加广西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选修课集中培训;

    2、完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立项的估价相关科研项目;

    3、 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提交估价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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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www.fangchanshe.com)、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4、 参加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举办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5、在《广西房地产》等省级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独到见解和前瞻性及行业指导性的学术文章(限前三名作者);

    第九条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根据广西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适时举办培训班,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审批后及时公布。并按要求将继续教育的地方学时情况及时上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第十条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应当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效果和质量。

    广西房地产业协会负责拟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师资、组织报名、组织培训并按要求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广西学时上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广西建设执业注册中心负责审核培训计划、签发培训通知、核定收费标准、对培训工作施行协调和指导,并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广西学时上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二)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指导意见;

    (三)国内外估价行业发展动态;

    (四)估价理论、方法、参数研究和应用的新进展;

    (五)估价实务中的热点、难点和案例剖析;

    (六)估价的新兴业务;

    (七)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在估价领域的应用;

    (八)房地产市场调查、分析和研究;

    (九)估价相关的建筑、规划、不动产登记、会计等知识。

    必修课的培训内容应当结合广西的实际,侧重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指导意见以及广西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等。

    第十二条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形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继续教育教师队伍。

    继续教育教师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8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扎实专业知识基础、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时取得情况实行网上公布制度。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查询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等信息。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广西学时取得情况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统一管理。广西学时的情况在培训结束20日后可通过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情节严重的,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同时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取消注册资格: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的行为;

    (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下申请注册的,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应当达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120学时的继续教育: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超过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

    (二)被注销注册后具备相应条件,申请初始注册的;

    (三)逾期申请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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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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