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33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四)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六)应承担的其他管理事务。

    第三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有专人负责的公平计量器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市场的开办者以及进行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十二条 在市场内进行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市场管理费。

    市场开办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提供服务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对乱收费、乱摊派的,

www.fangchanshe.com

经营者有权拒付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市场的,没收开办者的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取缔或者责令限期补办登记。

    第三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伪造证件骗取《市场登记证》的,收缴其《市场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按期办理年检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物品总值2%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六)项规定的,没收商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出版物总定价5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收缴、销毁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出售报废车辆的,予以没收、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货额10%以内的罚款;出售非法拼装机动车辆的,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货额10%以内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商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照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进行检疫,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www.fangchanshe.com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侮辱、殴打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妨碍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没收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有关部门处理的,依法送有关部门处理。罚没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决定。

    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其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广西  自治区  市场管理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