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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87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一)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的;

    (二)开发企业不如实填写或者不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手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四十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开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开出售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解困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已出售的责令其补缴减免的税费,并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县级开发主管部门决定,五千元以上的,须报经上一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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