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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48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九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时,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需的应急抢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因抢修供热设施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可以保留的城市供热工程,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不应保留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住宅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供热改造工程总造价1—2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签订供热入网协议擅自接入供热管网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入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擅自变更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供热单位擅自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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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仍不恢复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管理,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擅自推迟或停止供热达24小时以上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供热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准,并通知热用户,热用户可以免缴停暧天数2倍的采暖费。

    第三十五条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一)至(五)项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擅自处置热源和供热共用管网的产权和经营权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热用户违反供用热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可按欠费总额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得超过本金。

    第三十八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本条例所称供热共用设施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立管、地沟底管。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是指用户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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