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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20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三条  房屋产权登记中形成的图、卡、表、册等产籍资料,应按准确、完整、系统,安全和有效的归档原则进行收集整理,并根据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注销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建立规范的产权档案。

  第三十四条  房屋产权档案属专业性档案,必须永久保存、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不得丢失或损坏。

  房屋产权人在申请登记前不得分散、转移和销毁产籍资料。

  第三十五条  查阅房屋产权档案,应经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六条  查阅产权档案,严禁勾划、涂改和损坏,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复印和摘抄。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房屋产权人无正当理由不申办房屋产权登记的,每逾期三十天,处以登记费额一倍以内的罚款,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房屋现值。

  第三十八条  擅自涂改房屋权证的,一律无效,并对涂改人处以房屋现值10%以内的罚款;涂改、伪造房屋权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登记,缴销权证: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房屋产权真实情况的;

  (二)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发现颁发的房屋权证确有错误的。

  第四十条  对毁坏或擅自涂改、转移产籍资料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执行。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罚款收入按规定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总  则

  第四十五条  房屋建筑所属的地下室、乡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证”。包括房屋产权、共有权保持证和他项权利证。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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