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三、对进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政策的报批规定
(一)各级有关部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的出台,必须经同级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讨论同意后,联合发文。
(二)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住房补贴办法和放开住房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地市应当于1998年底前按规定上报,县及县级市应当于1999年3月底前按规定上报。
(四)宁德地区、各市县其它各项房改的配套政策、措施应当于1999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严格监管,确保房改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委会”),并适当调整组成人员,领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房委会办公室设在建设或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房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房改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省人民政府责成省房委会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除经房改部门确认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外,各级计划部门一律停止单位购建住房项目的审批。
六、以上实施意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参照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有的有关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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