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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开放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市场的批复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19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条  进入市场后的已购公有住房的管理办法,仍按原已购公有住房售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买卖、置换已购公有住房后,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本息)仍保留在原住房基金帐户内,归新产权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置换后再进入市场交易的,不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成立房屋置换服务公司,解决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收购、购房贷款担保、中介等问题。

  第三十四条  根据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作出处罚:

  (一)将不准买卖、置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置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置换后,又以非法手段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住房,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原房改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等优惠政策房进入市场的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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