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6 消防控制中心。高层住宅楼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一般宜设置在住宅楼首层,管理值班室附近。
3.3.7 垃圾收集。住宅楼不宜设集中的垃圾管道,宜由住宅楼管理机构负责垃圾的收集及处理。
3.4 垂直交通
3.4.1 楼梯
3.4.1.1 交通楼梯是指住户唯一的公共垂直交通手段的楼梯,同时也兼具防火应急疏散功能。交通楼梯应有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风。
3.4.1.2 疏散楼梯是指住户防火应急安全疏散及辅助垂直交通之用的楼梯,而住户的正常垂直交通手段是电梯。疏散楼梯的具体技术要求要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疏散楼梯宜按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风设计。
3.4.1.3 住宅综合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穿越裙楼时,应与裙楼各层空间有防火隔离措施。
3.4.1.4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米,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0米。
3.4.1.5 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净宽,并不得小于1.1米,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的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米。梯段净高不得小于2.2米。
3.4.1.6 楼梯踏步宽度,主要交通楼梯不应小于0.26米,辅助疏散楼梯不应小于0.25米,楼梯踏步高度,主要交通楼梯不应大于0.17米,辅助疏散楼梯不应大于0.18米。
3.4.1.7 住宅楼梯不宜设楼梯井,若设大于0.20米宽的梯井,应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3.4.2 电梯
3.4.2.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首层内地面的高度在16米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3.4.2.2 作为住户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的电梯应集中布置,宜于管理和方便使用。
3.4.2.3 电梯的配设台数3.4.2.3.1 十一层以下住宅,可设一台电梯,但应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4.2.3.2 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二层以上、十八层以下,电梯不应少于二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4.2.3.3 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九层以上、三十三层以下,服务总户数在150户至270户之间者,电梯不应少于三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4.2.4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2米。
3.4.2.5 电梯候梯厅宜按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风的要求设计。
3.5 水平交通
3.5.1 走廊
3.5.1.1 住宅楼内户间的公共交通走廊的宽度,外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10米,内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米。
3.5.1.2 通廊式住宅,以内走廊作为住户的入户通道,当内走廊长度超过20米时,内走廊宜采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及排烟。当设计有困难时,可采用人工采光及机械排烟。
3.5.1.3 临空公共走廊的栏杆高度,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米,七至九层住宅不应低于1.10米,十层以上高层住宅应按1.20米高度控制。
3.5.1.4 十层以上的高层住宅作为公共通道的临空走廊,宜做封闭式外廊,但要按有关专业规定设有一定面积的采光、通风及排烟的窗户。
3.5.1.5 临空栏杆临楼面或屋面的0.20米高度内不应留空。
3.5.2 出入口
3.5.2.1 住宅楼首层公共出入口位置的垂直上方不宜有住户的阳台及窗户。若避开有困难,出入口应加设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防护措施。
3.5.2.2 内天井首层设有住户出入的公共通道者,应加设防止高空坠物的防护上盖。
3.6 管线布局
3.6.1 住宅的管线包括给水管、排水管、电力线、通讯、有线电视线、保安电控线等。随着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尚会不断增添出其它功能的新的管线类别。
3.6.2 住宅楼内,住户户外的公共管线应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
3.6.3 各种公用线在住宅楼内竖向及横向不应明露敷设,应纳入可检修的线管或线槽内布线。
3.6.4 各种共用给排水管应集中设井安置,无集中条件的可独立安置,但应附墙暗装,或附墙明装加外包装饰。
3.6.5 住宅外立面有合适的凹口部位,尤其是有较掩蔽的凹口部位,应把各种管道集中于凹口部位的外墙面安置,且宜提供管道修护所需的作业条件。
3.6.6 煤气管道应按其安装的技术要求,于次要立面较合适的部位安置。
3.6.7 以罐装液化气作为家庭燃料的住宅,应将液化气罐置于较安全的合适位置。
3.6.8 住户厨房油烟气的排放。
3.6.8.1 油烟气的排放可分为自然排放及机械排放两种方式,应优先采用机械排放方式。
3.6.8.2 住户厨房油烟气应设集中共用主管井直通屋顶排放,住户各有独立的支排气管于合适高度排入共用主管井。
3.6.8.3 油烟气排放的共用主管井底部应设有自然进风口及管井油污淌滴的收集装置。
3.6.8.4 低层住宅(三层以下)油烟气的排放允许直接排出外墙外,但排放口应于不影响相邻住户的合适位置设置。
3.6.9 无直接对外通风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井(或管)直通屋顶,各层卫生间应有独立排气支管于合适高度排入共用主排气井(或管)。
3.6.10 厨房的排油烟气的共用主管井及卫生间的共用主排气井可附设于合适位置的外墙面,但不能影响建筑的主体立面。
3.6.11 住户独立使用的空调器的冷凝水,不得于室外自由淌滴,应设有收集渠道,可由住户接收自行处理,也可集中设管接收,统一排放。
4.户内设计
4.1 户间关系
4.1.1 房间各住户功能空间的布局,应减少与邻近住户之间相互的生活干扰,包括视线、噪音、烟气、安全防护等,以保障住户生活空间的独立性及私密性。
4.1.2 户间的分隔墙不得小于180mm厚。
4.1.3 设有开口天井的住宅,户与户之间的厅及卧室的主要采光通风窗直接相对者,窗与窗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米。
4.1.4 设有开口天井的住宅,户与户之间的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的主要通风采光窗及主厅的次要通风采光窗直接相对,窗与窗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4米。
4.1.5 户与户之间的功能房间的窗不存在直接的视线及噪声干扰者,户与户之间外墙间距可不受控制。
4.2 户内布局
4.2.1 户内空间宜有合理的活动分区。
4.2.2 共用活动空间的主厅,位置应有相对的独立性。
4.2.3 房(卧室)位置宜相对集中。
4.2.4 户门的位置,有条件的,宜设过渡空间,以利于住户的私密性。
4.2.5 户内各功能空间应有直接采光和通风。若因条件受限,卫生间许可人工采光及通风。若属非常住的商业单身公寓厨房也许可人工采光及通风。许可人工通风的厨房和卫生间应选择有效的通风手段。
4.2.6 阳台宜与厅相接,即厅出阳台。
4.2.7 设有电梯的住宅,厅、房不应紧贴电梯井道布置。若布置有困难,电梯井道应做隔声减震处理。
4.3 功能空间的基本要求
4.3.1 厅
4.3.1.1 主厅的功能内涵较多,应相对完整,减少户内的交通干扰。
4.3.1.2 主厅面积不宜少于12平方米,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米。有条件,面积宜适量放大。
4.3.1.3 厅外有阳台的,与阳台的隔墙宜选用落地推拉玻璃门窗。
4.3.1.4 主厅必须是自然采光和通风。
4.3.1.5 独立设置餐厅者,餐厅面积不宜少于6平方米。餐厅许可间接采光。
4.3.1.6 主厅应根据住户的生活需求安排合适数量的电源、通讯及有线电视等接口。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