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 卫生间及厨房应有可靠的防水设计。
5.2.6 厅、房外墙面位于西晒位置者,墙体应作隔热处理。
5.2.7 给水管材宜用复合管材。
5.2.8 西朝向的外窗宜做遮阳处理。
6.设备容量指标
6.1 用电
6.1.1 计量形式
6.1.1.1 低层住宅采用梯间表后一户一表计量。
6.1.1.2 高层住宅采用总表后一户一表计量。
6.1.2 报装容量最低标准
6.1.2.1 住户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3千瓦/户。
6.1.2.2 住户的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包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者4千瓦/户。
6.1.2.3 高有住宅或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包80平方米)以上者,按75瓦/平方米计装。
6.2 用水
6.2.1 多层住宅按350/升?人计。
6.2.2 高层住宅按350-400升/日?人计。
6.2.3 整栋住宅综合用水总量按平均450升/日?人计。
6.2.4 每户平均人数按3.5人计。
6.3 煤气
6.3.1 住宅每户每天平均用气量按1.1立方米计。
6.3.2 单幢住宅100户左右设置一个调压箱,调压箱空置应于室外安全部位安设。
6.4 通讯及电视
6.4.1 住宅户内原则上按每户一部电话配线入户。
6.4.2 单栋住宅总接线间(箱)的进线总量按每户1.2部电话计。
6.4.3 每户应调一条有线电视接收线入户。
6.4.4 住宅总出入口设有电控防盗门者,每户应配设一条与电控防盗门联络的控制线。
7.面积计算规则
7.1 建筑面积
7.1.1 工程总建筑面积。工程项目累计各层的建筑面积总和,包括地面、地下各层的建筑面积,架空空间面积,设备用房、屋顶机房以及住宅阳台计算面积等。
7.1.2 规划专项总建筑面积。在工程总建筑面积内扣除非营业性的地下建筑面积、地面用于交通及公共休闲之用的架空面积、裙楼屋顶用于结构设备转换及住户公共休闲绿化空间的面积、主体建筑屋顶机电设备用房以及用于配套停车之用的地面停车面积和住宅的阳台面积。
7.1.3 住宅总建筑面积。工程总建筑面积中除去非住宅功能及不属于住宅应摊销的其它公用面积。不包括规划要求公建服务配套的,如幼儿园、居委会、派出所等面积。
7.1.4 每户综合建筑面积。指户门以内所有面积之和(阳台按计算面积),加上每户应摊销的住宅直接公用功能的建筑面积。
7.1.5 每户建筑面积。指户门以内实用建筑面积,加上阳台的计算面积。
7.1.6 每户净建筑面积。指每户建筑面积扣除阳台的计算面积。
7.1.7 阳台全计面积。指阳台外周边实际围合的建造面积。
7.1.8 阳台计算面积。阳台全计面积不超过每户净建筑面积的10%时,阳台全计面积折半即为阳台计算面积。阳台全计面积超过每户净建筑面积的10%时,则10%以内折半计、10%以外全计,二者合计为阳台计算面积。
7.1.9 阳台面积的计算规则,不分凸阳台、凹阳台、开敞阳台及封闭阳台,均用统一计算规则。
7.2 使用面积
7.2.1 工程总使用面积。工程总建筑面积除去结构面积及架空支柱公用面积和阳台的计算面积之后的使用面积总和。
7.2.2 工程实用总使用面积。工程总使用面积除去机电设备、配套停车、电梯、楼梯、公共交通、通风排气井道、阳台计算面积及电梯机房等非直接功能的面积后的主功能使用面积总和。
7.2.3 住宅总使用面积。工程实用总使用面积除去非住宅功能的使用面积之后的面积。
7.2.4 每户的实际使用面积。指每户净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通风排气井道的面积之后的净使用面积。每户实际使用面积后应附上每户阳台的全计面积。
附录:《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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