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房(卧室)
4.3.2.1 每户应设有一个主房,面积不宜少于10平方米,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2.8米。
4.3.2.2 主房宜置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4.3.2.3 次房面积不宜少于6平方米,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2.2米。
4.3.3 厨房
4.3.3.1 随着厨房设施不断更新和多样化,厨房的面积宜适当宽松些,面积不宜少于4平方米,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1.4米。
4.3.3.2 厨房应有自然采光和通风。
4.3.3.3 厨房应采用有效的排油烟气的技术措施。
4.3.3.4 厨房的作业设施,如灶台、作业案台、洗涤池及存物柜架等,宜按住户的要求设置,且应方便住户的调整、更换。
4.3.3.5 厨房洗涤水不应通过地漏转换排放,应通过方便清堵的弯管接头接入共用污水管排放。
4.3.3.6 有城市管道煤气供应及使用罐装液化气燃料的住宅,厨房不宜设地漏。
4.3.3.7 使用罐装液化气作燃料的厨房,必须重视液化气罐安全的放置位置。
4.3.4 卫生间
4.3.4.1 卫生间宜自然采光和通风,若有困难,许可人工采光和通风,但必须有可靠的人工通风换气设施。
4.3.4.2 设有二个以上卫生间的住户,宜有一个为主房独立使用,设施标准宜高些,面积也可宽松些,一般不少于3.5平方米,另一个为公用卫生间,设施标准可适当低些,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4.3.4.3 卫生间宜设有座厕、浴缸(或成品淋浴间)及洗脸台,若有二个以上卫生间的住户,公用卫生间可设座厕、淋浴和洗脸盆。卫生间的平面参数可依据设备安装要求确定。
4.3.4.4 卫生间楼板下的污水出水管件,宜有钢筋混凝土板托底,并与楼下住户有严格的防渗分隔,方便住户对污水出水管件的维修不干扰楼下住户。
4.3.4.5 卫生间应留有洗浴热水供应方式所需占用的安装空间。
4.3.4.6 卫生间污水排放的管件和接头,应方便疏通堵塞。
4.3.4.7 卫生间的地面排水应处理好,不得溢出卫生间门外。卫生间地面应接地漏位置找坡,坡度不小于1%。
4.3.5 阳台
4.3.5.1 每户应设有一个阳台,居住标准较高的住户有条件的可设二个以上阳台,其中一个宜附设于厨房之外。
4.3.5.2 阳台的深度不宜小于1.2米。
4.3.5.3 阳台栏杆高度。6层以下住宅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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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
1.05米,7-9层住宅不得小于1.1米,10层以上住宅应为1.2米,栏杆底部离阳台板面0.2米高不得留空。栏杆宜采用实体栏板。
4.3.5.4 10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板以上宜做可开启的玻璃窗封闭。
4.3.5.5 阳台若于栏杆外设固定花槽,花槽的出水应引入阳台内排放。栏杆压顶若可搁花盆,压顶外沿应设反边挡水。
4.3.5.6 阳台应设地漏接水排入阳台共用排水主管,阳台地面应根据地漏位置按2%找坡。阳台地面应低于相邻室内地面0.02米。
4.3.5.7 阳台栏杆上不应设防护栏栅,若须设安全防护者,应于连接阳台的门窗设置。特别需要于阳台设防护的,防护栏栅应设于阳台栏杆压顶上,且防护构件不得突出阳台的栏杆压顶的外边线。
4.3.5.8 阳台宜有供水条件。阳台顶板应预留装设晾晒设施的嵌固铁件。
4.3.5.9 住宅楼的首层及裙楼天面层设有住户者,不宜设阳台。宜由首层室外地面及裙楼天面层楼面界定部分面积给住户作室外生活空间。
4.3.6 户内零星空间
4.3.6.1 户内主功能房间的连接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米。
4.3.6.2 户内过渡空间及小餐厅,许可无直接采光。
4.3.6.3 户内的储藏空间不作规定,有条件的可设固定的储藏间。一般住户的储藏空间宜于住户的二次装修时一起考虑。
4.3.6.4 居住标准较高的住户可设工人房。面积标准不宜少于4平方米。
4.4 户内配件
4.4.1 门
4.4.1.1 洞口最小宽度、户门、厅门、房门为0.9米,厨房、卫生间、厕所、阳台门为0.8米,洞口最小高度为2.0米。根据广州地区的习惯尺度,一般洞口高度用2.1米,洞口宽度,户门用1.0米,房门用0.9米。
4.4.1.2 户门应选用质量可靠的防盗门,且应设有监控门外情况的观察设施。
4.4.2 窗
4.4.2.1 窗台距楼面高度宜不小于0.9米,低于此高度,应加设坚固的防护设施。
4.4.2.2 开向公共走廊的外窗有防止视线干扰的措施,并不能妨碍走廊交通。
4.4.2.3 外墙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能,水密性及气密性均应满足居住条件。临城市干道及噪声环境宜采用隔音窗。
4.4.2.4 窗型的选择应便于住户自行清洁。
4.4.2.5 需设置防护设施的窗户,防护设施应在窗台上设立,不得突出窗台外缘。
4.4.2.6 带有窗套的窗,窗套突出外墙面的深度不应大于0.5米。超出此深度,应按窗套突出的面积计入住户的建筑面积。
4.4.3 空调器设置条件
4.4.3.1 应根据空调方式和空调设备产品考虑空调器安装位置及安装条件。
4.4.3.2 须设于外墙面的窗式空调器,应于外墙面合适位置,采用统一规格的构件式固定洞口安放空调器。
4.4.3.3 分体式空调器宜利用阳台安设空调器主机。须于外墙面安放主机者,应于外墙面合适位置,采用统一规格的构件式固定洞口安放主机。
4.4.3.4 任何装于外墙面的空调器设备的冷凝水都应有组织的收集排放,不得于墙外随意滴落。
4.4.4 管线接口及计量用表的装配
4.4.4.1 住户的能源供应计量用表(电表、水表、煤气表)应于户外合适部位按一户一表分组集中设置,多少户为一组,由各专业部门根据不同楼宇的情况,以方便抄表为原则具体确定。各种计量用表之间应相互协调,统筹安置。
4.4.4.2 电器插座的配设,由供电部门另行规定。
4.4.4.3 每户至少设一处电话接线盒。
4.4.4.4 每户至少设一处有线电视插口。
4.4.4.5 每户于厨房及卫生间各设一处煤气供应接口。
4.4.4.6 户内的各种线及给水管宜暗装铺设。
4.5 净高和层高
4.5.1 厅、房净高不应低于2.5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
4.5.2 厨房净高不应低于2.2米,卫生间、厕所、储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1米。
4.5.3 住户层高应按不同住宅条件,于2.6米至3.0米之间选择。依广州地区住宅的习惯层高,多为取值3.0米。
5.结构及其它
5.1 结构
5.1.1 结构体系设计应密切配合建筑功能的要求。
5.1.2 户内厅、房等主功能房间宜做一房一板。
5.1.3 下部为车库及商业功能的住宅综合楼宜采用大柱网结构体系。结构构件的截面形式和尺度应尽量方便住户的使用。
5.1.4 纯住宅功能的高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异形柱及剪力墙结构。
5.1.5 高层住宅综合楼地下室有停车库者,其结构布置需考虑地下停车的使用要求。
5.2 其它
5.2.1 结构的填充墙应使用轻质墙体材料。
5.2.2 高层住宅主体结构的墙柱体系,宜采用高强混凝土。
5.2.3 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及建筑配件应采用新材料、新产品。
5.2.4 屋面应有隔热措施,并应与防火措施协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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