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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中国房子)业主诉业委会案,庭审记录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74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业主大会

对证据7,关于业主委员会的通知。

原告要证明拟选聘的物业收费标准是1.78元 / 月.平米。这个通知的发布时间为2009年03月份,也就是《物业招标文件》发布近一年之后的事,我们认为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本案范围,尤其是这个通知同样是没有确定的,他来源于招标过程的一个结果,将来需要业主大会表决,也不可能出现侵害某某利益的情况。

主要认为它与本案没有关系,它的好坏对错,均不足以导致近一年前的招标文件的好坏对错,是否应当撤销。

对证据8,关于北京市建委“京建物2008-477号文。

原告说要证明政府要求暂停业委会相关活动,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个文件不是民事诉讼当中的证据,另一方面,其效力上也不属于法律、法规,甚至连政府规章都算不上,本身不足以做为原告做为撤销的依据,也不可以做为裁判的依据,而且从时间上说,这个文件是2008.07.09日发布的,而本案诉争的招标文件是在2008.04-05月就发布了,这个文件是在招标文件之后出现的,而且约定的时间段是2008.07.30---2008.09.30日,是为奥运会考虑的,也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9,关于居委会2009.03.27日提供的“关于中国房子业委会不接受监督的过程”的一份书面材料。

原告证明业委会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首先,我们对其来源合法性提出质疑,我们不明白,这份东西怎么会在原告手中,居委会出具的这份材料算是证明?举报?还是什么?希望原告给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居委会法定的工作内容不包括出具这样的材料,即便出具了这样的材料,充其量也只能算民事法当中的一个证言性的材料,按照法律规定,制作证言的人应该出庭作证,不出庭不能直接认可它的效力,而且从内容看,它是在2009.03.23日出具的,谈论的是2009.03.20—21日这两天的事情,是在物业招标文件发布10个月之后,与本案诉求没有直接关系,不能影响招标文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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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的看法:

首先,被告认为是原告权利之一,但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我们注意到原告在陈述当中,没有如实陈述,其中包括业主大会没有正式通知业主,这条我们不知道原告从何说起,是对事实的歪曲,不符合事实。

其次,说业委会私自操作选聘物业公司,不知依据何在?

第三,我们最主要看法是,提出这个申请应当针对本案的诉求,于此密切相关,而且有确切的线索表明存在问题,又特别必要的前提下才会考虑,可是我们从行文有点不知所云,诉求是请求撤销物业招标文件,该文件在2008.04—05月早已发布完了,又说后面的业主大会存在种种问题,即便后面的业主大会有问题,也不会影响到招标文件。即使后面的业主大会真的存在着这么严重的问题,严重违规、违法,那么很简单,原告完全可以申请撤销吗!

所以,我们认为其诉求与本案无关,不同意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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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证据:

1. 第二次业主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表

3.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4. 在小区公布过《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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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被告证据进行质证

对证据1,第二次业主大会决议。

【被告证明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最终选聘结果、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结算方式及与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将再次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业委会制定招标文件是为执行业主大会决议,无可置疑。决议上有居委会印章、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苗顺河签字、海淀小区办二所范玉萍签字。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指导,取得了他们的认可,是合法的。】

原告对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不认可,认为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票存在问题。

对证据2,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表。

【证明物业招标文件已经在标办备案,手续完备,文件齐全,通过有关审查机关的认可,合法有效。】

原告对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

对证据3,《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强调证明2点,⑴.招标文件是在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在相关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制作,内容完备;⑵.最核心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并不具体确定,而是要求报价范围1.60-1.80元/月*平米,包括了原告的所谓协议书的1.68元/月*平米,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利益,因为结果并不确定,因此并未产生法律后果,在招标文件中强调,本次招标仅仅选定候选人,谁才是中标单位,要通过下次业主大会表决,完全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原告对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不认可,认为业委会制定的《物业管理招标文件》中关于“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结算方式及与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存在重大问题。

对证据4,在小区公布过《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照片。

【原告证明在小区内公布过《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照片。】

原告对真实性不认可,对公布地点不认可。

鉴于是否同意原告的关于“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还需要研究决定,法官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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