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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共治:合作主义视野下业主委员会的治理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27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业主大会

  (3)业主委员会代表性欠缺

  一方面,由于业主来自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具备不同的关注点和自身特质,这就致使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及所获得的利益具有不同的追逐标准,阶层间的差异使他们较难达成妥协。业主利益上的分歧,致使业委会在整合利益时遭遇瓶颈,也为其与业主的关系设下了不和谐因子。

  另一方面,业主的自治精神较为薄弱。其一,由于我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影响,民众参与意识不足。如今,虽然公民的公共精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培植,但是在没有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业主一般不会主动地牵头或参与业委会。其二,由于业主普遍没有自治的经验,一些业主对于自治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明确自身的权利,在权利遇到受到侵害时,不会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使得业委会的群众基础不坚实。

三、改进我国业主委员会治理能力的路径选择:基于制度式伙伴关系的社区共治

  1.合作主义治理模式

  合作主义治理模式着力于协调不同的利益需要,主张社会行为主体间的制度化合作与良性互动,要求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与以往的管理模式不同,合作主义治理模式的一大突出特点在于多元化的治理主体。社会资源是公共管理的主要对象,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单个资源本身无法孤立存在,它必须在特定的系统中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与其他资源进行交换合作方可发挥自身功用。随着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市场化携巨大的力量击碎了社会资源结构,驱使垄断资源不断分化,实现资源拥有的社会化和多元化,由此,社会资源不再由几个垄断组织所独享,而由不同的治理主体共同拥有。在这种情况下,基于资源而生的权力运作无法再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发挥功效,而是借助一种垂直、横向的互动沟通结构来调动各类治理主体的积极性,进而整合资源实现治理目标。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与多元主义不同,合作主义主张将分化的利益组织引入到现有体制可控制的轨道内,构建治理主体间有序的制度化伙伴关系,在确保稳定秩序的前提下倡导多元主体的合作,组建最优化的社会组织结构网络,实现公共利益。

  香港城市大学的王彤认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同时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当前国情概貌及发展趋向,“国家合作主义”是现阶段中国的必然选择。[2] 确定了合作主义的基本取向后,如何糅合中国现有社会基础与合作主义理论内涵成为另一大治理要义。在这一方面,张静指出,首先必须明确各社会行为主体是否已经具备自身特定的权利以区别于其他主体,“对中国这样的大国,目前发展的基本取向是分化还是整合之判断,影响着对合作主义模型的运用。”[3] 顺应合作主义的理念构想,城市社区治理过程应当由行政控制转变为制度式伙伴合作,同时,治理组织体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垂直单向转变为纵横双向的网络结构。五大治理主体为了社区治理的共同目标,围绕着业委会的职能,衍生并明确各自特有的功能定位,构成了社区治理中的物业治理责任体系。

  2.完善合作主义下业主委员会治理,实现社区共治的途径

  根据五大主体在社区物业治理中的功能定位,应当理性设计制度结构以充分发挥主体的功能特性,使得五大主体在社区中充分展现其效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业委会治理的效能,形成社区共治的和谐局面。

  (1)以业主委员会为核心,建立治理主体间的协商会议制度

  西方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其核心在于理性的公共协商,即利用公共理性通过讨论、对话和沟通,从而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我国自建国以来在协商民主方面有着丰厚的实践基础,在社区工作方面亦如是。因此,建立在协商民主基础上的协商会议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管理中具有优良的传统和纯熟的条件,只要架构精良运行有序,这一治理方式可以发挥出巨大的能量。

  第一,在业委会与居委会之间:当业主针对包含物业治理内容的事宜向居委会提出投诉时,居委会可以与业委会进行协商,将物业治理的投诉交由业委会加以处理;当业委会与居委会在工作上有重叠和矛盾时,两者可以通过协商,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责任,有序而高效地开展社区共治。在需要的情况下,业委会与居委会之间的协商会议可以邀请街道办代表、物业服务公司代表、业主代表参与并发表意见,提高协商会议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第二,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应当定期举行协商会议,或者在特殊时期加开协商会议,在会议上,业委会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业主的需求对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提供物业维修预算以及维修基金的运作情况,并且向业委会提出一定的要求。协商会议应当保证公开透明,允许街道办代表、居委会成员和业主参与并有序地发表意见,涉及物业费用给付的会议必须保证一定比例的业主代表与会,确保会议结果体现广大业主的利益。如果协商会议无法促使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达成共识,则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交由全体业主表决。

  第三,业委会与业主之间:除了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之外,为了密切了解业主的动态信息和偏好,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与业主代表的协商会议,以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反馈信息,明确业主的新需求,公示维修基金的阶段性运作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在业委会的决策程序中,应当将听证会、共识会等民主参与方式作为必要的步序和要件,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特定的决策。针对少部分业主的疑义和不同偏好,业委会应当与这些业主进行协商,明确这些业主产生不同意见的原因,确保新决策不会对其造成重大损害,获取这些业主的支持。业委会与业主代表的协商会议应当向街道办、居委会、物业服务公司和全体业主开放,允许相关主体代表和任何一名业主与会并有序地发表意见。

  第四,五大治理主体之间:在以上协商会议都无法使相关主体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应当召开五大治理主体间的大规模协商会议,确保会议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以实现利益的交集。

  (2)培养并加强业主民主意识

  根据社区共治和业委会稳健运行的要求,业主必须强化选举意识,明确选举的程序和方式,提高业委会成员的代表性;业主须在各类协商中有序地表述自身需求,遵守民主的规则;业主应当具备民主决策意识,在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发起的其他需要表决的会议中,给予少部分人发言的机会,与之协商,尽量避免对少部分业主造成伤害;业主应当具备民主监督的意识,遵循监督程序规范,肩负起监督使命;业主应当主动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履行自身义务。

  对业主民主素养的培养与提升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加以培植。素质的提升固然离不开正统的教化和实践,不过社区内经常性和持续性的强化训练对此有极大的推动力。在社区范围内,根据五大主体的功能界定,可以由居委会和业委会开展日常活动以强化业主民主素养的提升。

  (3)提升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的管理能力

  业委会成员的自身能力是当前限制业委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所在,因此,提高业委会成员的管理能力刻不容缓。其一,业委会成员应当明确工作定位和具体内容,能够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其二,应当具备经济法理念和知识,能够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细化合同的具体条款,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的履行情况;其三,应当具备经济财会知识与技能,能够审议物业服务公司的预算报表,审核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其四,应当树立公共精神,强化民主管理能力,能够站在公共利益的视角看待社区问题,与其他主体有效协作,完善组织内部的资源管理,真正做到为业主负责,切实维护广大的业主的合法权益,构建社区建设新格局。

  [参考文献][1]唐娟.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发展研究[M].重庆出版社,2005.130[2]王彤.合作主义与我国的社团发展[J].城市研究,1998(2)[3]张静.“合作主义”理论的中心问题[J].社会学研究,1996(5)

  (作者单位:孙荣,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范志雯,同济大学法政学院研究生,上海 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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