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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物业管理物业法规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业管理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 正文

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业管理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83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完成。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以评审综合得分高低向招标人推荐不多于3名且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意见。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六)综合评分一览表;

  (七)推荐的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七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及时归还招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 本规则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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