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33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第三十七条(白蚁预防合同)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办理白蚁预防工程许可)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白蚁预防工程开工前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许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答复。
白蚁防治单位申请工程施工许可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白蚁防治企业备案证明;
(三)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表;
(四)白蚁预防工程合同和施工方案。
第三十九条 (白蚁防治质量要求)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四十条(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白蚁预防监理任务负责白蚁防治施工药物的检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确保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
第四十一条(白蚁防治工程的验收备案)
房屋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应由白蚁防治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评定进行验收,并将资料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监管手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
第四十三条(建立监督公布制度)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将全市房屋实施白蚁防治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房屋安全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对房屋安全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每宗鉴定1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或被取消鉴定资格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对本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从事房屋修缮、白蚁防治的单位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六)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进行白蚁预防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使用不合格药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房屋安全的民事、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鉴定单位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鉴定单位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鉴定单位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四)建设施工单位、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造成房屋倒塌事故的;
(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或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员阻碍危险房屋治理,或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造成事故的;
(六)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当事人对危险房屋治理质量弄虚作假,造成事故的;
(七)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条例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权利保护)
凡围攻、漫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鉴定管理、修缮、危房抢险等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或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围攻、漫骂、殴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县级市对条例的适用)
县级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1998 年 2 月1 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1号令)同时废止。
房屋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2005年11月4日,何志红等10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现全文公布《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为方便社会各界人士把握送审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主要内容,我们还列出了征求意见的要点。此外,在广州人大信息网上(网址:www.rd.gz.cn)公布有联名委员提请审议的法规注释稿,注释的内容可供提意见时参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寄送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cjhz@rd.gz.cn。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6年11月7日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