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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物业管理物业制度《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正文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67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制度

答: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含共用车库车位和专用车库)应当通过出售或者租赁形式,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车库对外出租,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4、规划建设车库不足,可以占用物业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设置停车位吗?

答:根据《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规划建设车库不足,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占用物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但是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道路通行。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要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就是全体业主共同决策;第二是规划的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道路通行。

45、业主可以随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吗?

答:不可以。根据《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共有场地停放车辆;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4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属谁所有?

答: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使用、分配、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

47、《办法》要求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是什么?业主发现了违法违规行为该如何投诉?

答: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规定,住房保障管理、城管执法、公安、质监、市政公用、物价、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诉电话,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各职能部门的投诉受理范围具体是:

(一)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投诉:

(1)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2)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3)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的;

(4)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5)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

(6)套取、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城管执法部门投诉:

(1)擅自改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4)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5)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6)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7)随意倾倒垃圾、污物;

(三)物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得不到及时维修的,向城乡建设部门投诉;

(四)占用阻塞消防通道、挪用损毁消防设施,影响消防安全的,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投诉;

(五)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存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向公安机关投诉;

(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向质监部门投诉;

(七)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的,向物价部门投诉;

(八)供水、供暖、供气专业经营单位未依法承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维修养护责任的,向市政公用部门投诉;

(九)电力专业经营单位未依法承担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的,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投诉。

48、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由哪些部门参加?

答:根据《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住房保障管理和城管执法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涉及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卫等事项的,应当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参加。

49、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处理哪些事项?

答:根据《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衔接和配合中出现的问题;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50、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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