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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49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制度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接受委托代收的,相关单位要在委托协议中标明代收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对本小区的管道设施进行监护,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设施损坏和泄露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凡本小区进行开挖、打桩和顶进作业或新建建筑物的,物业服务企业须在施工前通知相关部门,在双方达成保护协议后,方可施工。物业服务企业与各专业供应单位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供电设施:楼宇进户线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以外由电业部门负责。

     (二)燃气管道:燃气部门负责供气安全工作,燃气管道以户内智能燃气计量表前阀为供气设施产权分界点。以产权分界点(含该点)为界,逆燃气流向的设施由燃气部门负责,顺燃气流向的设施由最终用户负责。

     (三)自来水管线:以进楼口总闸为界,阀门以内(包括阀门)由产权单位负责;以外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四)下水管道:小区红线内化粪池及管线(不含市政管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以外由排水部门负责。

     (五)电信(网通)管线:楼内电话预埋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其它管线由电信(网通)部门负责。

     (六)供热管线:楼宇外供热管线全部由供热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前3个月,业主委员会应提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没有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相应延长服务,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长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和收取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物业主管部门(网报)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及其它公共经费按实结算,结余部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退回;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和其它财物。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停止服务,无故弃管服务、突然中断服务,给业主造成不良影响的,降低其企业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从项目接管保证金内扣除;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撤销企业资质,项目接管保证金全部扣留,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对不良行为记录超过3次的企业,不再批准招标承接新的物业项目,暂停资质年检1年。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60%以上的业主不认可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规定的程序、步骤退出物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旗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业企业管理服务评比长效机制和项目经理管理系列制度,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实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完善社会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档案,并依据与业主约定的服务内容建立快捷的服务制度,制定服务时限,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老旧住宅小区(或单体楼)供排水、供热、环境等作为综合整治工作来抓,纳入工作日程和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进行改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或组织业主自治管理,主要提供清扫保洁、排污管线疏通、化粪池清掏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有条件的小区要将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列入自治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规则;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

  (三)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及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屋面、外墙、门窗及户外设施保洁和装修规范;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六)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

  (七)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二)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和附属设施;

  (四)损坏房屋结构或从事其他影响物业使用安全的行为;

  (五)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园林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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