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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修正)

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31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延长过渡期限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除按前款第二项规定给被拆迁人增发补助费外,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回迁房屋工程总造价1%至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拆迁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6、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拆迁人瞒报拆迁户数或者单位,不及时向被拆迁人发放有关费用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非法向被拆迁人收取费用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27、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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