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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77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厦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厦府[1990]综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O年七月三十日

    厦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的均属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范围。

    第三条 厦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下称节水办),主管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节水办应会同经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各用水单位的年度分月用水计划,由市节水办根据水资源、供水能力、用水定额以及各用水单位节水措施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平衡,提出用水指标,征求经委意见后审定,每年一次下达执行。

    第四条 超计划用水必需交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不满10%的按水价加二倍收费;超计划10%以上不满15%的按水价加三倍收费;超计划15%上不满20%的按水价加五倍收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水价十倍收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的水费,企业单位从税后留利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包干节余中开支。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应在规定的内交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未交的,按所超过的天数每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月不交的,市节水办可根据情况对其减少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五条 所收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款用于改善城市供水、节水设施和开展节水工作,不准挪作它用。

    第六条 市节水办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各用水单位做好节水工作。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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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凡月均用水量在三千吨以上(包含三千吨)的用水单位,应逐步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测试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月均用水量在三千吨以下的单位,应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市节水办负责本市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管理和验收工作。通过水平衡测试合格的,可作为企业升级考核中的条件。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同步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市节水办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没有同步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调整计划用水指标。建设项目不得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

    第九条 生活用水应逐步做到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要按户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要逐步安装,禁止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在内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同时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和节水型工艺等措施,不断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水幕降温,不得直接排放设备冷却水,其用水设备不得跑水、冒水、漏水。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我市鼓励开发利用海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备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量。

    第十二条 市节水办对本市规划区内开凿自备井和取用地下水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凡需要开凿自备井的,须提出申请,由市节水办会同城市规划及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凿。已开凿使用自备井水的,要交纳水资源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市节水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用水计划经市节水办核定下达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不予新增工业用水指标。

    第十四条 在本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厦门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给予予表彰和奖励,对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发明创造新的节水器具,提高本市节水科学技术水平确有成效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节水办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费用从超计划加价水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节水办给予予处罚。

    一、使用水幕降温,直接排放设备冷却水,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用水设备跑水、冒水、漏水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节水办根据其浪费水量处以罚款。浪费水量在五百吨以下处以一百至五百元的罚款;浪费水量五百吨以上二千吨以下的,处以五百至二千元罚款;浪费水量二千吨以上五千吨以下的,处以二千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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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浪费水量五千吨以上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同时扣减当年或下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减少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二、施工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用水设备长流通水的,节水办可根据情况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扣减建设单位基建用水指标。

    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或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或擅自停用节水设施的,节水办不予调整计划用水指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次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市节水办及各用水单位应当做好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和资料收集。

    第十八条 市节水办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武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以往的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厦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室

    一九九O 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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