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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54:44 浏览:612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二)无故停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对应当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经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取水。

    自备井未经验收,擅自启用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备井注册水表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损坏自备井注册水表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和洗浴场所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上街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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