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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93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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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层修正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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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       数  │   一    层   │    二    层    │  三  层  以  上  │

├───────┼───────┼────────┼─────────┤

│ 修 正 系 数  │      1       │     0-8        │      0-70        │

└───────┴───────┴────────┴─────────┘

    三、除商业外的土地出让金依据《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结合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综合修正确定。其中:F区的土地出让金还应进行临路深度指数修正。

    土地出让金=土地基准地价*面积*修正系数1*……*修正系数n

    1、居住、办公、旅馆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公式为:

    R=-0.04286X+1.128571    (X>3)

    R=-0.26667X+1.8              (1.4≤X≤3)

    R=2/X                                  (X<1.4)

    2、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2的修正系数计算公式为:

    R=1+(X-2)*40%

    3、年限修正系数计算公式为:

                         1                       1
         Y=[1- ──────  ]÷[1- ────── ]
                         m                      n
                     (1+r)              (1+r)

    (m为实际出让年限,n为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r为还原利率,取值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再贴现利率为准)

    4、F区临路深度指数修正系数见附表。

    四、土地等级区域以路为界划分的,靠道路的宗地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较高的土地等级区域计算收取。

    在本规定施行期间,新建设的城市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4米)两侧100米的土地可以提高一个等级。

    五、凡属下列情况土地按无偿划拨方式供地的,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免征土地纯收益和配套费,征地拆迁由用地者自行负责。

    1、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的项目;

    2、由市政府下达建设指标的解困房、危改房、经济适用房用地。

    六、凡属下列情况的非商品房项目,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由用地者自行负责,缓收土地纯收益和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待市政府批准转让或处分抵押物涉及土地使用权时,再按当年市政府规定补足土地出让金。

    1、非商品房的办公、居住、安置房,A、B、C、D、E、F区按配套费的30%收取;

    2、自用生产性工业用地,按配套费的100%收取,高科技项目,经市科委认定,按配套费的85%收取。

    3、盈利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电信等设施用地,按工业配套费征收;

    4、镇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成片开发的工业小区(15万平方米以上)进行招商引资的,对引资项目按配套费100%收取,由市财政局按缴交配套费的80%拨付给开发者。

    七、在开元、思明、湖里、鼓浪屿区范围内,征地拆迁由用地者承担的,其征地拆迁费,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由市财政部门从该用地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中拨付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根据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的征地拆迁补偿确认通知书支付征地拆迁人。

    八、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原有用地红线内增加容积率的,用地者应在批准增容的两个月内,向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增容的土地出让金地价,逾期缴纳按年利率10%计收滞纳金,其中:商品房按土地出让金标准计收;经市政府批准,缓征部分配套费和土地纯收益的协议出让用地按第六条计收。

    九、土地租赁租金按实际用途,按表中(配套费+土地纯收益)乘以年限修正系数计收,并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临时用地按土地租赁处理。

    十、凡本规定未列出用途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一律由市土地估价小组或集美、杏林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讨论后报经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十一、市政府对市重要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采取特别优惠地价政策的,应专题研究,形成决定。

    十二、土地费用一律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上缴财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出让各开发区、指挥部开发公司开发的土地,其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比例和款额经土地部门核实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十三、凡在上列已明确的地价缓征或明确免征范围内,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计收地价款时掌握。凡在上列规定以外要求缓征、减、免地价款的申请,必须报请市政府审批。

    十四、同安区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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