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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24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一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为:小型建设工程10日内,大中型建设工程3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当在3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复核盖章,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未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

  (一)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未招标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应当公开或邀请招标而采取议标方式招标的,或议标未经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投标单位和个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个人与招标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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