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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66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建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发〔2010〕18号)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0年9月15日印发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市区保修金的收缴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范围内(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出口加工区等)保修金交存,暂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低层和多层(6层及以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保修金30元(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1000元×3%);

  (二)小高层(7—12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保修金50元(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1250元×4%);

  (三)高层(13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保修金70元(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1400元×5%)。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保修金的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前,持有关资料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

  四、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及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五、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监管及退还工作。保修期内,开发企业履行了相应保修义务的,要分阶段按保修金本息余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开发企业。具体退还比例为:满2年退还本息余额的30%;满5年退还全部本息余额。

  六、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管理  办法  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印发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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