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费用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住宅小区已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或从建设成本中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先使用该资金的余额部分。
未出售的商品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分摊的费用。
第二十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维修房屋的情形,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其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受委托的代收单位可按政策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经房产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受委托的代收单位催告后,业主仍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前,应当足额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规定挪用、截留、坐支或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二)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按照规划建设、相对封闭、共用设施设备界定清楚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
(三)共用部位,是指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楼房内共用的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落水管、电梯、绿地、道路、公共照明设施、垃圾箱(站、房)、消防设施、天线、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泰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1、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清册
2、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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