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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84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潍坊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
潍坊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住宅物业(包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项目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别墅项目),经物业所在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物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开标、评标活动应当在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统一有形市场内进行。
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成立专门的招标组织:
(一)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七条 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各种物业项目;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暂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
不按规定参加资质审验、量化考核以及信用档案扣分达1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物业项目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物业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满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应当在服务合同到期前60日完成。
第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物业管理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
(三)招标项目情况介绍。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建筑结构、产权状况、房屋幢数、套数、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项目基本情况;电梯、二次供水和智能化管理等公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绿化方案、绿化面积等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物业出售、业主入住情况,物业计划竣工交付时间等;
(四)电梯、二次供水、智能化管理等公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责任;
(五)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办公用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物业服务用房、会所等共用用房的装饰情况;
(六)物业服务的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七)评标标准说明。评标项目可分为企业资信、投标书、项目负责人资信、现场答辩等部分,投标书部分可分为物业管理方案部分、商务部分,评分可采用百分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