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业主委员会组成复杂,利益协调难度大
产权多元化的发展,居住在同一物业内的业主的生活习惯、文化背景、消费层次等不尽相同,从这些业主中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自然代表着各自不同的利益群体,而且他们的工作模式、作风及思想倾向也不同。所以要想在业主委员会内部搞好工作上的互相配合与协调,及时、正确的处理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的冲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何况业主委员会还要去协调外部单个或少数业主与业主整体利益上的矛盾冲突,以及营造一个全体业主都能接受的物业管理氛围等等。
4、正确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
为了让业主委员会既能行使权利,又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还能享受到合法的报酬,力争实现业主委员会、权、利的协调。
首先应清楚、正确、合理、科学地给业主委员会作出法律定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管公司构成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民事主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所规定的管理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对特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享有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的人。从管理人的概念来看,物管公司首先不享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
其次,没有享有对特定建筑物的“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相对比较下,业主委员会则具有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管理权的性质,因为只要建筑物存在,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管理团体是永久性伴随着区分所有建筑物而存在的。因此,应通过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直接赋予业主委员会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赋予它一定的权利和权威,并规定其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应为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为保证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的公平性、专业、及时性、应该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公开选举制。只要能正确及时地行使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履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承担业主委员会应尽的责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的业主,就可以竞聘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应与业主代表大会签定聘用协议。
第三,为切实保障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和发挥积极的作用,还必须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如果业主委员会工作突出,就应该给予奖励,否则就要给予处罚。另外,还有注意约束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公平行和及时性。
第四、针对上述“病因”,有关方面(政府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协会等)可以就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公共物业与公共权利等各个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多方式、方式长时间地对居民(业主)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居民逐渐成为“成熟”的消费者,进而关心、支持业主委员会,自觉参与小区的物业管理,这样小区的物业管理就能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最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宣传、业主代表名额的分配与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和条件等方面发挥政府的权威作用,真正帮助物业区域(小区)组建一支高素质、有权威、有信誉、能正确发挥作用的业主委员会队伍。物业管理协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尤其是只要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此外,还应指导他们正确选择物管公司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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