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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84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出具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证明,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交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证明或批准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证明。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备案材料不实的,招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人为业主委员会的,招标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自行筹集或在共有部分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