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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新建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84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实施日期】2005/08/09【颁布单位】 黑建科[2005]9号【失效日期】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由建设部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为此建设部先后下发了《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为确保我省新建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贯彻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紧迫而重大的课题,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强调指出:“能源资源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我们要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全局出发,全面做好能源资源工作,促进形成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我国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保证”。前不久,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在同一时期,同务院、建设部下发这么多关于节能方面的文件,说明了国家对节能高度重视,而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能源消耗近30%,所以建筑节能对全国的节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筑节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规划、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及有关管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准确理解和掌握建设部和我省有关建筑节能工作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确保新建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

二、强化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培训

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年内,省建设厅将委托有关机构分期分批对全省范围内从事建筑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及有关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培训作为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作为其继续从事该项工作的依据。

三、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明确各方责任

1、自2005年7月1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凡财政拨款和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

3、凡新建居住建筑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规定执行。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要求、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等各个环节加强对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在查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报告时,应查验对节能的审查情况,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改正后要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且不得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5、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6、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8、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9、监理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节能建设进行全程监理。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竣工备案有关规定,对建筑节能和工程质量严格把关。

11、强制执行节能产品市场核准准入制。对未经核准的建筑节能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四、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和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之中,纳入每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内容。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实施节能标准的契机,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并于今年10月31日前将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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