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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38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地产销售
商业房地产销售基本业务知识培训(一)
一、房地产交易
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2.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4.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5.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6.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7.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9.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10.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11.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1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3.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14、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5、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访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16、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17、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18、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9、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0、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