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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546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业主大会
拂林园小区业主公约 (草案)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环境及秩序,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公约。本公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应通过必要方式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绿色家园拂林园小区
座落位置: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路拂林园(四至范围: )
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房地出(合)字(99)第092号。
土地用途:高层住宅及配套
第二条 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是指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大堂,公共门厅、卫生间、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本物业区域内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对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本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按照本公约约定维护本区域的共有部分,维护、修缮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本物业区域内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分担。本公约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业主都有义务进行维护。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的权利如下:
1.业主依法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业主依法享有按设置目的和相关规定使用物业区域共有部分的权利;
3.业主享有召开业主大会的请求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参与权;并享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权;
4.业主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业主对物业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6.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并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7.业主有权监督公共
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 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开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的收支帐目;8.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9.业主有权根据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修缮并对修缮工作进行监督;
10.业主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11.业主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2.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业主的义务:
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
2.业主应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
3.业主应接受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管理;
4.业主应按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5.业主在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
6.业主应自觉保护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7.业主应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合理使用物业。对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是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对共有部分所具有的的权利由业主大会行使及执行,业主大会可就业主共同权益和事务,代业主行事。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成立。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6、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条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合理使用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整洁、美观和公共生活秩序。第十一条 本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大会、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外墙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外墙、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或安装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院墙、道路、绿地、围栏、平台和文娱、体育及休闲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随意堆放、遗撒、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在公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自有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 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本物业观瞻或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服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各业主饲养宠物不得违反北京市有关养犬和环境卫生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地面停车位只允许地下停车场限停车辆以外的业主自有机动车辆和搬运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地下停车场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业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不得用于放置货物或其他物件;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同时遵守拂林园停车场管理规定。
本物业区域的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分配方式:购买和租赁收费停放两种方式;地面停车位使用分配方式:租赁和临时计费停放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报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六条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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