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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546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 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理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对该物业的任何设施或装置做出影响水、电或煤气等供应的改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房屋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相邻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二十一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应当纳入公共维修基金。
第二十二条 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业主委员会应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业主大会决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业主大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公共维修基金及业主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业主。
第二十三条 业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导致水、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溢,损害他人或及其财产而产生诉讼、索赔和要求,则该业主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诉讼、索赔和要求负责。
业主应对其承租人、被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者的行为、疏忽和错误向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该业主应支付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据实赔偿。 。
各业主及其承租人、被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者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和履行该物业的服务规定、停车场规定及其他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需要而制定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其所有的房屋内做出或允许或容忍其他人在此做出妨碍或影响该物业或其任何部分的保养的任何事情;如对其他业主构成损失或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行为,须负责修复或弥补,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一切费用及支出。
第五章 物业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自行决定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 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本物业区域进行管理,须经业主大会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经理人签订或续定物业服务合同须有业主大会的授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区域进行管理服务期间,业主应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第二十七条 业主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可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请缓交物业服务费,在业主大会批准之前仍应按时缴纳。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缓交的除外),业主大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方式进行催缴。催交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在在业主大会指定的位置公布该业主欠费情况,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在业主大会授权情况下对该业主进行法律诉讼。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应按经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续筹决议及时缴纳。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自有单位时,所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严禁任何人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物业的保修费用。
第三十条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十一条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房屋开发企业未曾售出的房屋和业主空置房屋均应承担与其它业主相同的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物业保修费用的责任人对全体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物业管理公司都可督促其改正,必要时业主大会可授权经理人排除业主、使用人因违反本公约约定而对公众利益带来的干扰。
第三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约定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bsp;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下拥有对本公约的解释权,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的意见对公约进行修改,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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