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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花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正文

**花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36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业主大会

第五章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

1、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4、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公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3、对欠费业主停止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姓名及违约情节。

第三十三条 全体业

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备的使用;

3、因不可抗拒导致的中断服务;

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方式:

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以物价局核定价格收取)

1、住宅:0.75元∕平方米/月,电梯费:30元/户/月

2、商业物业:2.5元∕平方米/月

3、车位管理费:50元∕月/个

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合理向业主分摊计收。

第三十六条 业主同意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物业的服务费用按月交纳,各业主应在每月十日前履行交费义务。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三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日常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 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库)地由建设单位所有。

1、业主有权按:车库车位300元/个·月标准向建设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交纳车位租赁费用。

2、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按50元/个·月的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3、特别说明:无论室内室外停车库(场)只提供停车位使用及场地清洁和维护公共设施维护服务。所收费用仅为使用及场地清洁和公共设施维护费,不含车辆的盗损保险费和保证费用。故入库(场)停放车辆车主须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若有损坏丢失,由公安机关勘察出具证明。物业公司附加提供的保安措施仅为预防性质。

第四十条 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他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个别业主违反本公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日加收应纳费用的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应按应纳费用的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拖欠费用半年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的授权,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应相关业主的要求予以制止,相关业主也可依据本临时公约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第四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应相关业主的要求予以处理,相关业主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临时公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本公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知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5天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四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五十条 本公约由建设单位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公约,临时公约作废。

第五十一条 本公约正本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本公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二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小区管理者和所有业主(使用人)必须遵守此公约。

第九章 附件

附件一装修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的综合管理,完善服务,保持小区整洁有序,从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建设部住宅装修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开工前准备

1、办理装修申报审批手续;

2、装修单位向物管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住宅每户2000元,非住宅每户5000元。装修除渣费4.5元/平方米(按建面计收)、装修管理费1元/平方米。

3、装修单位必须为进场施工人员办理《装修

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并交纳押金20元/张、工本费5元/张。

二、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处审批的装修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必须事先报管理处审批,由管理处出具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装修施工单位应加强自我现场监管,并接受管理处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施工,文明施工。

2、装修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到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3、施工时间:装修时间为8:00~19:00时,注意:中午12:00~14:30时间内必须进行静音作业。

4、装修中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外观、及外观颜色、承重结构等,不得随意在非承重墙上面开门、窗。

5、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6、易燃易爆物品(如香蕉水、油漆等)必须单独隔离存放、避免高温及火源。

7、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到管理处办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经防火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8、装修用电使用户内电表的,不得超过电表容量用电。自接电表计量的要经管理处认可;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严禁在施工现场地内吸烟、使用电炉和明火电器设备,预防火灾的发生。

10、未经管理处同意,装修施工场地内不得住宿,也不得随意留宿临时人员,保证业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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