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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113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二)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与商品住宅同属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已售公有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自用或租赁的房屋,其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房屋市场平均价的3%交纳。
房屋市场平均价格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三)安装电梯的房屋,其业主按购房款或市场价另外交纳2%,专项用于电梯维修。
(四)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的房屋,其业主按当时购房款的3%补交,也可以按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2元(多层住宅)、3元(高层住宅)补交。
在建住宅小区,其中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其业主按当时购房款的3%补交。
第七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面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 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按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续筹金额不得低于首期缴存额的60%。
第八条 2005年5月1日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单位收取或从建设成本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应于2005年7月10日前转入房产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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