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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物业管理物业法规《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正文

《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11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商品住宅、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与商品住宅同属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已售公有住宅、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物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小区内的其他房屋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其他房屋也应一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行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其所属的物业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任务。各县、市房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规定交纳:

    (一)新建商品住宅、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其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购房款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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