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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113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前,应当足额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规定挪用、截留、坐支或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二)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按照规划建设、相对封闭、共用设施设备界定清楚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
(三)共用部位,是指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楼房内共用的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落水管、电梯、绿地、道路、公共照明设施、垃圾箱(站、房)、消防设施、天线、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