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要大力开展多种服务与经营,提升服务功能,增创经济效益。
开展多种服务与经营,是提升综合大厦服务功能的需要,同时也是依托物业,开展各种经营,增创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如设立商务中心,开办食品、百货、烟草外卖,提供净水送配服务,申办24小时停车场服务,提供有线电视、程控电话、IP电话乃至宽带互联网租线服务,代办二次装修、代租花卉、室内保洁、开展汽车清洗美容,对外承接地面、物业外墙清洗服务等。这些服务项目,方便了住户,完善了大厦功能,增加了企业效益,为物业公司良性发展扩大了资金积累,增强了发展后劲。
三、 综合大厦物业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综合大厦管理和其他类物业管理一样,作为一项新生的事物,加之发展时间较短,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实际问题需要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
1、
政策法规滞后问题。物业管理至今尚没有较统一的法规或条例可依,国家主管部门以及部分省、市地方政府虽就物业管理发布了一些指导性的文件、规定,来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但这些文件的规定往往涵盖的范围过宽或过窄,内容或是粗线条,或是太具体,甚至缺乏可操作性,刚刚发布的规定却又跟不上事物的发展,给物业管理的有效运作造成一定的困难。
2、
对物业管理中的产权人(业主)、管理者(公司)、业主管理委员会以及关联部门如供水、供电、供气之间的相关责、权、利关系不够明晰,给实际物业管理运作带来一定争议,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处于中间地带,要行使管理职权,却没有有力的政策法规依据,受关联部门的制约太大,进退两难,甚至提供了服务,不仅没有补偿,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如在代收水、电、气费问题上,往往付出巨大的努力和工作,却得不到应有的承认。
3、
物业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基金难以及时足额到位,给物业正常运作造成潜在的巨大的困难。高层综合大厦公共设备、设施价值高,维修费用高,尤其是随着物业使用期延长,设备设施大中休费用逐年大幅增长。国家和省、市地方政府就物业公共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问题,曾有过一些规定,但实际运作起来力度有限,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往往是物业先投入使用,再讨论维修基金筹措问题,甚至物业已经使用了多年,维修基金仍不能到位,或者是业主单位只认帐不拨款,公共设备、设施无法得到及时维修,物业无法正常高效运行,住户意见大,服务难提高,费用难收取,恶性循环,更谈不上物业的保值增值了。
4、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问题。关于物业管理费的定价标准,有些大中城市如广州、上海、南京等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和服务项目、服务水平,制定了政府指导价格,对物业管理费的确定,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保护了管理者和住户双方的利益。有些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曾明确了具体的项目组成,但未制定此类项目估算标准,也有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干预制定价格标准,缺乏一定的合理性,也不符合市场经济中优质优价,合同自治的原则。在物业管理逐步走向市场化招投标规范运作的过程中,公开报价,公平竞争,双方议定价格的行为应该得到认可和推广。政府的职能应该偏重于监督市场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
物业管理事业需要良好的法律规范来保障,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和理解,国家主管部门拟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出台,这必将对物业管理正式走上法制化运作的轨道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相信在新世纪国民经济再次腾飞的时代,物业管理事业必将得到更加稳步、健康、快速的发展,为社会和人民营造更加文明、舒适、安全、便捷的商业和生活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我们日益丰富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安徽盛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潘冬生上一页 [1] [2]